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了保证运动会各项比赛的顺利进行,表彰和激励各参赛单位、运动员和裁判员发扬团结拼搏、公平竞赛的社会主义体育道德风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体育事业发展,本届运动会将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
参加本届运动会的各单位、代表队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各单位和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坚持节俭办赛的基本原则。
2、严格遵守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各项目规程、规则及有关规定。
3、参赛单位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能够自觉加强对工作人员、所属运动队、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赛风赛纪良好。
4、在比赛中尊重裁判员,服从管理,对判罚有异议时,能够按照大会正常渠道进行合理申诉。
(二)裁判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裁判员工作条例和遵守赛区的各项规定,旗帜鲜明地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2、认真执行单项竞赛规则,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赛区公共卫生和财物。
3、业务精通,操作熟练,判罚准确快速,能够向有异议人员耐心细致解释说明情况。
4、在执法中作风端正,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能够体现新时期裁判员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5、能够和其他裁判员、教练员友好往来,正常交流裁判执法经验,共同切磋技艺,努力提高裁判水平。
(三)在竞赛期间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被认定有比赛弄虚作假、搞“君子协定”等行为的;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的;
3、发生特殊或重大事件,如罢赛、拒绝领奖、无故弃权、干扰裁判员执裁、故意拖延比赛时间、组织煽动观众闹事、打架斗殴和故意伤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影响体育形象、区运动会形象和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各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组负责。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进行提名推荐后组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