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期限、标准、范围、条件、程序实施。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包括: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其他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七条  本省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具有较高竞技水平,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的为浙江省运动会,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二)可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的为浙江省运动会,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的单项比赛;

(三)可授予三级运动员的为省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八条  省体育局制定全省年度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报体育总局审核备案,并按体育总局公布的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名录执行。

第九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省级赛事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相关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等级称号。

省级有关项目管理中心、省体育竞赛中心等为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赛事执行单位),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开展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内部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赛事执行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2日内,向省体育局提交经审核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运动员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

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在“浙江省体育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上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在官方网站和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开始前,向赛事执行单位提交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名单,由赛事执行单位审核后报省体育局。

参赛单位拟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名单人数不足等级标准规定可授予等级称号人数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四条  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授予工作由体育总局指定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省级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六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七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省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可向省体育局举报。

省体育局在官方网站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浙体训竞〔2014〕12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关于《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现就省体育局制定实施的《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体育总局于2024年3月14日公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等级称号实行‘谁授予、谁负责’,各授予单位应当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内容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进一步提高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24年5月,省体育局对本地区的体育项目开展情况、运动员培养体系、赛事组织管理等进行全面调研,结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公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起草了实施细则的初稿。2024年10底召开《实施细则(初稿)》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4年11月上旬,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向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省体育局相关处室、省级训练单位、省级体育项目协会、11个地市体育部门以及社会

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分析吸纳反馈的意见建议,并对《实施细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12月初,先后组织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12月下旬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体育总局备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部分25条。

一是总则。主要包括: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参加省级比赛可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其他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国际比赛、全国比赛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等级标准。主要包括: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本省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为具有较高竞技水平,不同等级称号须对应相关省级赛事。

三是授予主体和方式。授予主体主要包括: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等级称号;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省级有关项目管理中心、省体育竞赛中心等为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以下简称赛事执行单位),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开展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内部审核工作 ;授予方式主要包括:赛事执行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2日内,向省体育局提交经审核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四是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省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可向省体育局举报。

五是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运动员违反兴奋剂、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等情形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六是附则。主要包括: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四、适用范围

参加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的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和三级运动员。

五、主要特色亮点

一是调整等级称号管理权限。取消了省体育局对各市体育部门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授权。等级称号的管理工作调整为按照赛事级别分级管理。体育总局相关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的等级称号;省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比赛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负责协助省体育局开展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内部审核工作。

二是优化授予方式。取消了运动员书面申请等环节,调整为赛后公示授予等级称号。赛事执行单位应当在比赛结束后12日内,向省体育局提交经审核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信息,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是等级证书改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六、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七、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浙江省体育局

联系方式:0571—8506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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