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国际象棋队管理工作,推动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队,在国际赛场上为祖国争得更多荣誉,促进中国国际象棋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体竞规字〔2024〕2号)等法规,体育总局棋牌中心研究制定了《国家国际象棋队管理办法》,现正式下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国家国际象棋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国家国际象棋队(以下简称国家队)管理工作,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队,提高国家队竞技水平和为国争光能力,促进国际象棋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章规定,结合国际象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队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象棋国际赛事活动的队伍,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组建(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棋牌中心)。 国家队对外一般以“中国”冠名,对内一般以“国家”冠名。
第三条 国家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国家队以为国争光为核心任务, 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向社会传播正能量,促进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为建设体育强国作贡献。
第四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负责国家队的组建、党建、训练、参赛、赛风赛纪、反兴奋剂、日常管理等工作。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按相关规定,对表现优异的国家队成员予以激励。
第五条 国家队坚持党建引领、按需建队,按照公开公平、择优选拔、多元建制、注重实效、规模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国家队根据赛事任务长期组建。 国家队设在中国棋院。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可签署协议与地方、高校等单位共建国家队。共建各方应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 国家队在中国棋院、深圳和杭州等保障条件优越、符合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对训练场所(驻地)相关要求的地方设国家队训练场所(驻地)。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人员构成
第七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根据国际象棋工作实际组建国家队队委会(以下简称队委会)。 队委会由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国家队领队、国家队训练场所(基地)负责人、党小组组长、教练、管理人员等组成。 队委会负责国家队管理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统筹推进国家队各项工作,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队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就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聘、人员奖惩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重要会议内容事前报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批准。
第八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支部建在运动队”和“应建尽建”原则,国家队在深圳和杭州训练驻地成立国家队党小组。 国家队党小组应认真完成支部建设基本任务,建立工作 机制,开展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在国家队事务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第九条 国家队成员是指进入国家队集训名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和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管理及其他人员。 国家队成员应以为国争光为目标,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工作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中华体育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推广项目文化,坚决摒弃一切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体育精神的行为。
第三章 运动员
第十条 运动员是国家队训练和参赛的主体。运动员应以“为国争光”为最高价值追求,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严守纪律,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十一条 运动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规定,洁身自好,远离兴奋剂,积极参加反兴奋剂教育,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按规定申报行踪信息,按规定申请医疗用药豁免。
第十二条 运动员参赛要求
(一)把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或重要国际单项团体赛事作、为国争光作为重要使命。
(二)高度重视赛风赛纪工作,遵守赛风赛纪各项规定。赛前明确参赛目标,做到知己知彼,比赛中树立必胜信念,不畏强手,努力拼搏,胜不骄、败不馁,展现中华体育精神。
(三)出访参赛期间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遵守东道主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主办单位规定,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强化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四)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展现中国运动员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参加比赛开闭幕式、入场式等活动时列队整齐、举止端正,在介绍运动员时向观众致意,颁奖时与同台领奖者握手祝贺,升国旗、奏国歌时肃立注视国旗。
(六)体现团队精神,队友之间相互关心帮助。
(七)参赛期间按照队伍安排统一就餐,严禁私自外出就餐。
第十三条 运动员训练要求
(一)按时参加训练,严禁迟到早退。
(二)服从教练员安排和指导,如有不同意见应与教练沟通,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
(三)全身心投入训练,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训练任务,认真做好训练日志与阶段性总结。
(四)严明训练纪律,训练期间将手机设置为静音,不得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室,更不能离开训练场所(驻地)。
(五)营造良好的训练环境和氛围,训练时保持肃静,不得在训练室抽烟、饮酒或非因公接待。
(六)养成良好的训练习惯,训练后整理好棋具棋桌,保持训练场地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运动员日常生活管理规范
(一)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师长、爱护队友,见到教练、长辈要主动打招呼,注意文明用语,严禁打架、骂人。
(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宿舍干净、整洁,注意个人仪表,着装得体,不袒胸露背,不留奇异发型。
(三)按照训练场所(驻地)安排统一就餐,严禁私自外出就餐、食用外卖食品。文明、科学用餐,严禁暴饮暴食、挑食、偏食等行为,做到膳食平衡。
(四)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室内无人时随手关灯、关闭电源,节约用水,爱护公物。
(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和打扰别人休息。
(六)杜绝吸烟、喝酒、赌博及其他不良嗜好。
(七)家人或朋友来队探访要提前向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报告。
(八)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集训期间运动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训练场所(驻地)。
第十五条 运动员值班制度
(一)在国家队内推行运动员自我管理制度,培养运动员自律能力。
(二)集训期间每周安排男、女各一名队员值班,每周轮换一次。值班队员负责上传下达、卫生检查、考勤等日常工作,及时向教练或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汇报队伍情况。
第十六条 违规处罚
(一)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运动员给予批评教育、队内通报处罚:
1.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训。
2.训练不认真,未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
3.训练、比赛中顶撞教练员,不服从教练安排。
4.未做好出访参赛前的各项准备,影响比赛发挥。
5.未按要求对训练、比赛进行总结。
6.训练参赛或参加集体活动时不按规定着装,影响国家队形象。
7.不按规定就寝,宿舍卫生检查不达标。
8.违反请销假规定。
9.其他违反队规队纪,但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运动员给予留队察看1个月、队内通报处罚:
1.未及时解决训练、管理中暴露的问题,未完成参赛任务。
2.未完成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交办的重大参赛任务。
3.不听从教练指挥,出现错过比赛、比赛发挥失常等严重失误,未完成参赛任务。
4.不听从教育管理,违反队规队纪行为频发。
5.违反队规队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三)对于存在以下行为的运动员,给予开除出国家队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主观上故意给国家队造成重大损失或给他人造成重大伤害。
3.发生兴奋剂违规。
4.参赛过程中无故放弃比赛或出现其他赛风赛纪问题,对国家队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5.多次违反国家队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6.无正当理由,拒绝代表国家参加重要综合性运动会或重要国际团体赛事。
第四章 教练员
第十七条 教练员是国家队训练和参赛的主要组织和指导人员。教练员应关心运动员成长,授技育人,维护运动员身心健康,支持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培养高素质运动员。教练员应具有国际视野,了解本项目发展情况,精通本项目训练和教学,熟悉竞赛规则,准确把握本项目训练竞赛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训练指导、参赛指挥能力,坚决完成训练、参赛任务。
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坚持正确价值观念,恪守底线,严格遵守反兴奋剂管理等法规,认真学习掌握反兴奋剂知识,督导和管理运动员远离兴奋剂、避免误服误用兴奋剂和兴奋剂违规。
第十九条 教练员训练工作要求
(一)规范开展训练工作,坚持科学训练、刻苦训练、安全训练、文明训练,指导运动员加强体育锻炼,提升体质和心理素质,培养运动员的顽强斗志、优良作风和严明纪律,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
(二)聚焦竞技水平提升,围绕“练为战”,坚持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大量训练的科学训练原则,对训练备战进行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效监控、实时反馈、及时总结评估,保证高质量训练。
(三)围绕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从实际出发制定周期、年度、阶段、课时训练计划,结合参赛任务、训练目标、环境条件等有序实施,提高训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认真观察,全面准确掌握运动员技战术情况和思想状况,及时调整训练安排。
(五)以身作则,做运动员的表率,做好训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训练结束后进行小结。
(六)做好阶段训练工作总结,按要求提交训练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
(七)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八)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禁止在训练和工作场所吸烟,严禁训练、比赛日饮酒,杜绝赌博等不良嗜好。
(九)教练员之间要团结一心,共同研究业务,提高业务水平,积极运用各方力量高效解决问题。
(十)教练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队会议,分析训练情况,就重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教练员参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参赛工作,合理利用国内外赛事资源科学安排参赛计划,强化国家队参赛保障工作,做到按照外训工作要求从严、从紧管控外赛工作。
(二)研拟国际重大赛事备战参赛方案,倒排参赛日程,进行参赛模拟。备战参赛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参赛要求和任务,运动员选拔,赛前针对性训练计划,参赛行程安排,时差、气候、场地适应和调整,参赛队员及主要对手分析,赛前心理调节和思想工作方案,参赛技战术及临场指挥安排,参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赛中赛后总结等。
(三)在参赛过程中,实施赛时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忠于职守。
(四)出访参赛期间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规定,遵守东道主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尊崇体育道德,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五)在比赛中做好临场指挥,关键时刻指挥果断、坚决、清晰,帮助运动员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六)赛后及时总结,对运动员的比赛表现、暴露出的问题等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帮助运动员提高认识,积累参赛经验。在综合性运动会、重大单项赛事完成后及时向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呈报参赛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罚
(一)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教练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罚:
1.未按时提交训练计划。
2.未按要求对训练、参赛进行总结。
3.参赛任务目标不明确,不制定备战参赛方案。
4.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岗。
5.其他违反队规队纪,但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教练员给予留队察看1个月、队内通报处罚:
1.未及时解决训练、管理中暴露的问题,造成较大损失。
2.未完成体育总局棋牌中心交办的重大参赛任务。
3.参赛过程中所带运动员出现错过比赛、比赛发挥失常等严重失误,未完成参赛任务。
4.对运动员管理松懈甚至纵容,导致运动员违反队规队纪行为频发。
5.违反队规队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三)对存在以下行为的教练员给予开除出国家队并向其所属单位进行通报的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因训练组织管理问题导致训练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3.所管理运动员出现兴奋剂违规。
4.在国家队拉帮结派,损害国家队利益。
5.多次违反国家队管理规定,在队伍内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第五章 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领队、副领队、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较高的队伍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国际象棋业务有较深了解和研究,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领队主要负责组织、参与国家队成员考评和调整工作,参与国家队训练比赛计划、方案制定和实施,对国家队思想政治、队伍管理、对外交往、反兴奋剂、赛风赛纪、选用公廉、文化教育、新闻宣传、经费使用、后勤保障、队伍安全和备战参赛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副领队、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是训练场所(驻地)日常管理、思想政治、行政事务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把控国家队训练比赛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国家队思想政治、队伍管理、对外交往、反兴奋剂、赛风赛纪、选用公廉、文化教育、新闻宣传、经费使用、后勤保障、队伍安全和备战参赛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训练场所(驻地)管理人员主要协助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做好日常工作,应具备一定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反兴奋剂专员负责国家队的反兴奋剂管理、 教育、检查、食药营养品防控、运动员行踪申报等工作,应定期参加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及时报告涉兴奋剂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队管理人员出现履职不力、违反队规队纪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队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
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应持续开展“祖国在我心中”主题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实做细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育国家队成员树立“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和“为国而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凝聚训练备战的强大精神动力。应将国家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与训练、参赛、日常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国家队应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做好国家队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以党建引领思想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训练、比赛、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不断加强国家队党支部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训练场所(驻地)负责人担任训练场所(驻地)党小组长,履行训练场所(驻地)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七章 国家队选拔、入队与离队
第三十二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根据国际象棋项目发展实际、参赛任务需要成立国家队选拔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选拔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队选拔应遵循选用公廉的总体要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德才兼备、人岗相适的原则选拔。
第三十四条 选拔工作主要包括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及其他成员选拔。 对于运动员入队选拔、赛事选拔应结合国际象棋国际等级分进行。选拔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团体赛、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等重大赛事的正赛及其预选赛、积分赛、资格赛等,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国家队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选拔办法进行。 对于国家队教练和其他成员,应根据其以往业绩、执教能力、管理训练水平、政治素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核,报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批准。
第三十五条 选拔办法应包括选拔原则、选拔标准、选拔人数、选拔流程、选拔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等内容。 重大赛事参赛选拔办法应充分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有关方面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参赛选拔办法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队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严明纪律、遵守流程、规范实施,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受到兴奋剂违规处罚、赛风赛纪处罚及其他不适宜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不得参加入队选拔和参赛选拔。
第三十八条 国家队应建立健全运动员、教练员人才库,加强梯队建设,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三十九条 经选拔合格的运动员入队时,需签署入队 承诺书,明确入队时间、权利义务、纪律规定、奖惩处罚等内容。运动员经入队宣誓后,成为国家队正式队员。
第四十条 国家队建立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国家队管理相关要求或违反国家队训练、参赛、赛风赛纪、反兴奋剂、日常管理等规定的运动员,应及时调整出国家队,并书面通知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四十一条 国家队成员离开国家队后仍应自觉维护国家队良好形象,不得利用国家队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章 反兴奋剂
第四十二条 国家队应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工作,严格遵守兴奋剂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全力推进干净的国家队反兴奋剂生态体系建设。
第四十三条 结合国际象棋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国家队反兴奋剂运行机制,把反兴奋剂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抓好重大赛事活动的反兴奋剂工作,防范出现兴奋剂问题。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反兴奋剂知识教育,定期组织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学习我国反兴奋剂相关法规、政策文件,掌握世界反兴奋剂形势与动态,掌握了解反兴奋剂知识及食物、药物、营养品等相关物品的服用要求,提高兴奋剂防范意识。
第四十五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和国家队严格落实反兴奋剂问责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队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学习教育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和作息、住宿、就餐等制度,严明纪律要求,规范日常活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引导国家队成员树牢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带头遵纪守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队建立健全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将国家队成员信息、参赛成绩等录入国家队管理系统。
第四十九条 国家队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鼓励和支持运动员接受更高层次的文化教育。
第五十条 国家队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国家队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竞技体育成果全民共享。
第五十一条 国家队根据训练目标任务、训练参赛计划,按照廉洁、节约要求,据实申报国家队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支出使用。加强外训外赛资金管理。 国家队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出入库登记和台账管理等工作,做到集中管理、专人管理、定期盘点、依规处置。
第五十二条 国家队按要求规范教练员、领队和管理人员等人员薪酬,从严管控兼职兼薪。
第五十三条 国家队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树牢安全意识,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协调训练、竞赛、生活等安全,落实安全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第五十四条 国家队应高度重视卫生与防疫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预防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国家队建立保密制度。国家队成员应严守国家队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对外谈论与国家队训练、参赛、管理等相关的内部信息。妥善保管国家队训练参赛等档案数据资料。
第十章 新闻宣传和自媒体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队运动员接受媒体采访应经队委会同意。比赛期间接受临时采访,应维护国家队和自身良好形象,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透露国家队内部信息和敏感信息,不得批评比赛主办方的组织工作和赛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队成员在微博、微信、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自媒体以个人名义或国家队身份名义注册账号,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应遵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发布的《国际象棋项目从业人员自媒体行为规范》。
第五十八条 在参加亚运会、亚洲室内运动会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以及重要国际单项比赛过程中使用自媒体时,应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严格遵守中国体育代表团、赛事组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队成员不得通过媒体发布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反有关商业合约条款的内容。
第六十条 国家队成员是本人自媒体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国家队领队、副领队对于国家队成员自媒体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按照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尽早报告、正确处理原则做好有关自媒体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
第十一章 商务合作和广告代言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队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市场开发和广告代言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体育总局棋牌中心拥有国家队无形资产和国家队成员集体肖像权,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进行国家队无形资产开发,为国家队建设和备战工作争取更多资金资源支持。
第六十三条 未经体育总局棋牌中心同意,国家队成员不得私自接受商业赞助和广告代言。国家队成员不得利用国家队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十四条 国家队成员应积极配合落实国家队赞助商、合作单位权益回报工作,按要求穿戴、使用国家队统一提供的赞助服装、装备、器材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棋牌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