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象棋棋手技术等级工作,鼓励象棋棋手与爱好者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实行棋手技术等级制度。棋手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共分20级,由高至低依次为:特级大师、国家大师、棋协大师、地方大师、一级棋士至十六级棋士。荣誉称号为:荣誉棋协大师。

第三条  正式参加等级管理办法规定比赛且成绩达到条件的棋手,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四条  以补双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棋手,不得以该成绩申请等级称号。

第五条  棋手技术等级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

第六条  棋手技术等级工作分级管理,等级称号分级授予。

第七条  中国象协可批准授予各级别等级。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可批准授予地方大师及以下等级。

第九条  地级市、全国象棋之乡会员单位可批准授予一级棋士及以下等级。

第十条  县(区)级可批准授予二级棋士及以下等级。

第十一条  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会员、全国象棋特色俱乐部会员等单位可批准授予十一级至十六级棋士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中国象协网络考试平台可获得十一级至十六级棋士称号。

第十三条  中国象协棋手等级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四条  由行业体协举办的系统内赛事,可另行向中国象协申请。

第十五条  中国象协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管理一定范围内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授予相应的等级。

第三章  等级称号的申请和授予

第十六条  等级证书由中国象协统一设计,统一印制或监制。

第十七条  中国象协负责审核全国和国际比赛的成绩;省级象棋组织负责审核在本区域内举办的省级比赛信息和成绩;地市级象棋组织负责审核在本区域内举办的地市级比赛信息和成绩。

第十八条  凡达到等级晋升标准中任何一项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等级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秩序册、成绩册或成绩证书。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各级象棋组织应当在3个月内,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各级象棋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予以退回并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荣誉棋协大师由中国象协主席或授权的象棋特级大师鉴定符合条件后,经省级象棋协会审核推荐,报中国象协批准,颁发荣誉棋协大师证书。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象协确定的其它方式,授予相应的等级。

第四章  等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  特级大师和国家大师达到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之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标准,申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棋协大师至十六级棋士等级称号可依据棋手在比赛中的成绩(名次或得分率),按附表一、二、三中晋升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十三级至十六级棋士等级称号由各省(区、市)象棋协会制订管理细则;可由各级协会、培训机构根据学生学习进度和实际棋力直接授予。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第二十七条  荣誉棋协大师应是热爱象棋运动、对本地区和全国象棋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有相当象棋技术水平的个人。

第二十八条  技术细则

(一)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赛事次数:各级依据附表二和三标准举办的比赛,全年分别不能超过两次。

(二)升级赛原则上逐级晋升。

(三)竞赛要求:

1.申报棋协大师和地方大师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少于9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90分钟。

2.一至六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少于7轮,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60分钟。

3.七至十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少于5轮,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40分钟。

第五章  技术等级证书的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一级代发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一级代发机构可委托二级(地区、省辖市)至三级(县、区)代发机构。

第三十条  各级代发机构须按自身权限审批相应等级称号。

第三十一条  各级代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国象协建议标准收取证书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一级代发机构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中国象协上报当年所发各级证书数额、棋手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包括:棋手姓名、性别、年龄、证书级别、所获成绩、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联系方式等。表格见附表五。

第三十三条  证书费用

办理等级证书的建议收费标准如下:

荣誉棋协大师、棋协大师430元,地方大师230元,一级棋士160元,二级棋士120元,三级棋士80元,四级棋士75元,五级棋士70元,六级棋士40元,七至十二级棋士30元,十三至十六级棋士由一级代发机构制定细则进行管理,原则上不高于30元。

第三十四条  中国象协向一级代理机构收取证书制作、服务费用,按照证书建议收费标准的30%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象协对全国象棋棋手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象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上级象棋组织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等级称号授予权。

第三十八条  暂停期间,上级象棋组织指定其他组织代为授予等级称号。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象棋组织可以恢复或继续暂停其等级称号授予权。

第三十九条  暂停期每次最多为4年。

第四十条 棋手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象棋组织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4年内不受理该棋手等级称号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因竞赛规程规则、竞赛组织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问题的,中国象协或相关象棋组织责令比赛主办方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授予资格。

第四十二条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中国象协或相关象棋组织可以恢复或继续暂停其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授予资格。

第四十三条  暂停期每次最多为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级象棋组织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棋手技术等级管理细则,报象棋组织备案、对外公布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棋协大师称号;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地方大师称号;获得国家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可申请一级棋士称号。

第四十六条  技术等级证书的办理,须在比赛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2016年7月4日中国象棋协会发布的《中国象棋协会棋手技术等级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一:全国象棋比赛等级称号标准

附表二:省(含)以下象棋比赛等级称号晋升标准

附表三:象棋升级赛技术等级称号晋升对照表

附表四:十一级棋士及以下技术等级称号晋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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