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体育总会、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丽水市体育局、丽水市体育总会、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浙江省棋类协会、缙云县人民政府
三、比赛时间、地点
2018年7月20日至24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县举行
四、竞赛项目
1.少儿男子个人
2.少儿女子个人
3.少儿混合团体
4.公开组男子个人
5.公开组女子个人
6.公开组混合团体
五、运动员资格
1.比赛分组:
公开组为200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
少儿组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
2.省内运动员资格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为依据并签署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3.省外运动员在浙江省工作一年以上( 2017年1月前办理居住证和人事关系证明);外籍人士在浙江省定居经商一年以上(凭有效证件)。
4.凡参赛者须到所在地单项协会办理会员注册,省首届智力运动会各单项比赛报名截止前10天,已完成会员注册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以各市、省级行业体协为单位参赛,可根据项目设置组队参加各项目的比赛,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1名。
1.每支代表队最多可报22名棋手参赛。
2.个人赛:每单位可报公开组男子、公开组女子、少儿男子、少儿女子四个单项,每个单项不超过4人。
3.混合团体赛:团体设“公开组混合团体” “少儿混合团体”两个项目,每个比赛项目每单位只能报1支代表队,每个队由3名队员组成,代表队队员为2男1女。
4.参加个人赛的选手可以兼报团体赛。
5.棋手不能跨组别参加比赛。
(二)报名
1.第一次报名:2018年2月15日截止。各参赛单位须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包括小项)及参赛人数报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
2.第二次报名:2018年4月23日截止。各参赛单位须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包括小项)和运动员名单报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次报名确定参赛的具体项目(包括小项)不得更改。若第二次报名参赛的运动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赛的,可根据各项目规程规定,经组委会批准后于4月28日前进行更改。若参赛单位对报名参加的项目(小项)无故弃权,该单位将失去下一届省智运会该项目(小项)的参赛权,各单项协会将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3.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潘阳,电话(传真):0571-87915531
邮箱:470541431@QQ.com
(三)报到与离会
1.各代表队在比赛开始前1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2.技术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技术官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七、竞赛办法
1.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最新审定的《中国五子棋竞赛规则》(2013版)。执行指定开局,少儿男子、少儿女子、少儿混合团体赛限制打点数N=2。每个组别的棋手在参赛中都必须记谱(对局记录)。
2.个人赛
(1)比赛采用瑞士积分制进行,比赛总轮次根据参数人数确定。
(2)比赛时限:每方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超时判负。
(3)名次区分:依次比较积分、对手分、中间对手分、胜局数区分名次,均为高者列前。如再相同,则涉及录取名次的加赛快棋决定最终名次,否则名次并列。
3.团体赛
(1)团体赛赛制和比赛轮次均根据参赛代表队报名数目而定,拟采用单循环制或瑞士积分制。
(2)比赛时限:
混合团体赛用时为每方60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超时判负。
少儿混合团体赛用时为每方45分钟,每走一步加30秒,超时判负。
(3)混合团体赛采用“定台定人”制,每队三名队员及其台号在比赛过程中不可改变(女选手固定在第3台)。每轮由对阵两队之间台号相同的3对选手各自对局,以3局总分区分团体胜负。编排对阵中的先行方1、3台黑棋,后行方2台黑棋。
(4)混合团体赛名次区分办法根据赛制而定,详见竞赛补充规定。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参赛运动员队数在11个(含11个)以上的,奖励前8名;8至10个的,奖励前6名;6至7个的,奖励前3名。
(二)团体项目前3名的颁发奖杯和金、银、铜牌,各单项比赛获得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四)各项比赛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名次并列,若因比赛赛制确不能解决名次并列问题的,须将并列名次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
九、其他
(一)各参赛代表队在赛区的食宿、交通费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用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所有参赛者必须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比赛期间及往返比赛途中)。
十、裁判员和仲裁
(一)裁判长和骨干裁判由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和浙江省棋类协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解决。
(二)仲裁
1.在技术会上成立仲裁委员会。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浙江省体育局1人,浙江省非奥项目运动管理中心1人,浙江省棋类协会1人,承办单位1人,领队、教练、运动员代表各1人。
3.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决定涉及他所在单位的投诉。如遇此情况,该委员只能参与讨论。
4.所有申诉必须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向裁判长提交书面申诉书,并交纳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胜诉退回。
十一、本规程解释权属浙江省体育局。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